废止现金管理的暂行条例

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,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制定该条例目的是改善现金管理,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,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。

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,必须依照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,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。

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扩展

是为改善现金管理,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,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,制定的条例。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,并发布,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[1]

2011年1月8日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。[2]

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扩展

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23〕第2号


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,推进完善央行金融法治体系,中国人民银行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。现决定废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银发〔1988〕288号文印发)等11件规章。本决定已经202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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